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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组织建设年
 
河北省高等学校学院(系)党组织工作条例(试行)

     
第一章 总则


    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为进一步明确我省高等院校所属学院(系)党组织工作职责,健全工作制度,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工作运行机制,保证学校中心工作的完成,特制定本条例。

   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学院(系)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“三个代表“重要思想委指导,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,紧密围绕学校和学院(系)中心任务创造性的展开工作,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改革、发展、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。

    第三条 高等学校院(系)实行党政分工合作、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,由学院(系)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,科研、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
    第四条 学院(系)党组织工作的目标是:把学院(系)党组织建设成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策,政治坚定,懂业务,善管理,团结协作,清正廉洁,,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;培养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、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;建立健全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需要,与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紧密结合,保证学院(系)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。


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


    第五条 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学院(系),适当成立党的委员会。党员人数80人以上的,根据工作需要,经校党委批准,也可成立党的委员会。学院(系)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四年。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-7人组成,可设书记一人,专职、兼职副书记各一人,以及组织、宣传、纪检等委员。设党的委员会的学院(系),一般不再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。

    第六条 党员人数超过50人,不足80人的学院(系),应当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。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学院(系),根据工作需要,经校党委批准,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。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三年。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-5人组成,可设书记一人,必要时也可设兼职副书记一人。

    第七条 党员人数不足30人的学院(系),应当成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。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二年。直属党支部委员由3-5人组成,设书记一人,必要时也可设兼职副书记1人。

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

    第八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。

    第九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、科研、经费使用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

    第十条 加强学院(系)党政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,对学院(系)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,以及后备干部人选,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,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。与行政负责人一起,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、培养、教育、考核、监督工作,配备、管理好学生政治辅导员、班主任。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、调动、晋升、毕业等方面的事宜,并负责政治审核。

    第十一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。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。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,由计划、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严格履行新党员审批手续。加强党风、党纪教育,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。

    第十二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,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。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式政策教育。坚持政治学习制度。加强教职工师得建设,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。贯彻既教书又育人的原则。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。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,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。积极创造条件,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,引导他们了解社会,增强为人们服务的本领。

   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、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,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。

    第十四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、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,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,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。

第四章 学院(系)重大事项的决策

    第十五条 学院(系)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。重大事项包括: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、年度总结,重要改革措施、重要规章制度、学科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等;推荐干部、人事调配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,奖惩、各类考核、招生就业等;年度经费预算、大额资金使用、收入分配等。
 
    第十六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(系)党政负责人,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负责人确定其他参加人员。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,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。

   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,会议有效;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,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。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,则不一匆忙作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,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。表决形式,可实行口头表决,也可实行投票表决。

    第十八条 在对学院(系)重大事项决策前,党组织应与行政对议题调查研究。同时,党组织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,党组织要发动党员,团结教职工,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。

   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,规范化。通常每月至少开一次会议,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。

第五章 党组织负责人的选任


    第二十条 学院(系)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:有坚定共产注意力理想和信念,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,能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;熟悉教学、科研和党务工作,有总揽全局的组织领导能力,具有五年以上的党龄,具备干部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能力;勤奋敬业,勇于奉献,开拓进取,清正廉洁,谦虚谨慎,作风正派,密切联系群众,有较强的组织观念,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,合作共事。

    第二十一条 学院(系)党组织的书记,副书记应由学院(系)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,确因工作需要,也可以由校党委任命。选任书记、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,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。

    第二十二条 学院(系)党组织的书记和院长(系主任)原则上应该分开配备,根据工作需要,党员院长(系主任)和其他党员副院长(副主任)可按规定进入党的委员会。书记和院长(主任)职务“一肩挑”的应当同时具备党政任职条件,并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务工作和学生工作。

    第二十三条 学院(系)党组织的负责人,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岗位的交流。应注意从教学科研骨干中培养和选拔党组织的负责人,逐步建立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学院(系)党务干部队伍。

第六章 附则

  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的机关,后勤、产业和其他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可参照执行。

   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河北省委高校工委负责解释,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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